龙八新闻

龙八国际投资金融相关问题十篇

2023-11-28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政府对金融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活动开展数量激增、金融活动的风险问题越发严重,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进一步的强化金融监管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创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确保指导金融市场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转。

  1.金融监管模式不够优化。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解决监管秩序混乱问题,强化金融监管能力,但是也存在着较多的缺点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导致我国金融机构的在金融市场上竞争能力与竞争机会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国金融创新能力欠缺,证券业与商业银行难以实现优势互补,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投融资渠道难以拓宽,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能力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的问题。

  2.金融监管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监管方式单一,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尚不完善。在金融监管覆盖面上,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机制,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监管不严格。在金融监管的标准依据上,缺乏系统完整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在金融监管手段上,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金融监督管理,也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监管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挫伤。

  3.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落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导致金融市场方面相关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薄弱。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不仅仅需要精通金融知识和理论实践,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能够参与金融决策制定的复合型技能人才,然而这正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所欠缺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复合型人才的不足,导致金融监管行业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

  1.优化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呈现出显著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金融监管行业应该针对这一新情况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创新,逐步的将机构型的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实现金融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依据,彻底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力与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其次,应该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根据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特点,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形成监管业务衔接有序、操作规范、评价合理、监控及时的业务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监管能力。此外,还应该结合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在混营业务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协调机制,确保金融监管体系无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创新金融监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国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现状以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监管政策,指导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强化外部监管以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督促金融机构及时的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建设,按照全面性、审查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形成运作有序、权责分明、以风险管理为主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第三,应该不断的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尤其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在金融领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于金融机构主体业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投资、资本信息以及风险战略信息的共享与披露,依靠保障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

  3.强化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的建设,应该重点按照金融监管对于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教育培养,并结合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金融教学体系,采取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认证以及在职培训等措施,强化金融行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此外,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需求,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监管人才的培训交流、互相学习等内容,进而确保金融监管工作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实际上,设置金融会计新准则是有目的的,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几个常常发生的问题,比如怎样确认金融工具,怎样确认金融资产的负债和融资情况,怎样将计量公允价值正确使用,怎样将金融衍生工具运用到正确的有效轨道当中,怎样将初始计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怎样确认后续计量。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并不是所有的准则都能够适应我们推出的金融会计新准则,比如报表体系就不能适应这个新准则,企业现存的会计科目也不具备适应新准则的优点,但是这些问题又必须要解决。所以在新建立准则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会计人员在加强培训的前提下,整体的综合素质都可以得到提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整个职业的判断水平被提升,报表的体系以及会计现存的科目不适应性特点就可以得到改善了。所以,很多企业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开发信息系统了,也正在不断加大科技的投入。

  根据有关专业人士的分析可以知道,这四项金融会计新准则并不是毫无联系的,更不是天马行空凭空想象的。这些准则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而且大体逻辑基本保持了一致,互相之间的关联性使之成为了一个整体。正如文章提到的,即使这项准则是新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漏洞,需要及时解决。各行各业都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根据金融会计这一行业展开探讨,一边实施新准则,一边发现问题,一边完善政策。会计准则有很多种,金融会计知识其中的一类,因此要抓住金融这一大特点,将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复杂点都列举出来。实际上,解决这类问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极大的挑战,有很多金融专业的专业术语没有那么容易分清楚,再加上有关工作人员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够,更加没有熟练的工作经验,所以潜在地加大了整个准则实施的难度。

  四项金融会计新准则的发行,对金融企业自身的相关工作以及发展前景变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探讨,首先是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变化,其次是计量的属性变化,最后是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变化。

  1.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变化。第一,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变化。以前的金融资产与金融分类是流动的,所以划分依据就是其流动性,经过新准则的实行改成了风险性依据。金融工具的工期长短以前是比较分明的,目前也逐渐变的模糊起来,主要原因就是金融会计整个大行业都在追求创新,再加上这个行业的衍生工具发展工具惊人的快,就选择了更能反映资产真实性的风险依据来判断了,这种判断依据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充分反映了负债的本质,所以以风险性作为划分标准实际上是一个发展趋势。第二,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计量变化。历史成本计算是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计量变化计算方式,现在已经完全转变成公允价值计算的方法了,不仅仅是中国正在采取这种方式计算金融的资产与负债计量变化,国外也普遍使用这种方法,公允价值计算普遍能够得到国际关注。这种计量方法首先就是对公允的价值进行严谨的分析,评定价值。然后应该确定好准确的金额。这种计量方法,也需要根据不同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更加针对性的计量方法。到达一定期限后就要进行投资,其他的负责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量。

  2.计量的属性变化。原来的计量属性包括很多方面,比如重置成本、历史成本、可变净值。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金融会计新准则之后又重新加了几个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是其中之一,现值是其中之一。其中,公允价值计量是金融会计新准则中着重提出的,以前金融市场出现什么危险的时候,企业的公关人员以及财务部门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现在抵抗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使投资者的风险度得到降低。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正在与国际接轨,只有将与抗风险的能力提高了,才能使中国在如此强大的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地位。以公允作为计量属性的有很多,比如后续计量、初始确认计量、减值准备及减值测试。

  3.金融资产减值处理发生变化。不同的企业都有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因此在尊新金融会计新准则的前期下,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根据自身的企业特点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不同的管理要求应该适应公司的整体发展策略,在初始确认时期可以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售出金融资产。除此之外,有些金融资产要确认减值损失,就是可供售出的债务工具。想要让减值回复就要有客观的证据,此外还要做的工作就是,要确认有些记录在案的事情确实与减值的事情有关,确认后就可以计入当期损益。有部分内容在市场上没有报价,就无法用过公允价值计算,虽然属于权益工具,但是由于可供售出的权益工具没有依据,因此即使投资过程发生了很大的损失,也是无法转回的。

  新推出的金融会计准则对于整个金融企业的影响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探讨,首先就是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重新分类,其次是金融工具的价值计算转变成公允计算,最后是金融资产的减值确认。

  1.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重分类。金融资产持有是有不同目的的,包括主要四种意图: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售出金融资产。一旦经过金融资产的确认分类,就不能随意更改,但是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现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的分类概括。比如有一种就属于交易性金融负债就是负债,剩下的就可以称之为其他金融负债。负债的类型一旦确认,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允许改变的,资产的类型也是一样,都具有固定性、不可改变性。损益的计算直接受到负债分类不同的影响,与此同时还受分类变更的影响。

  2.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算。时间价值对于金融资产的影响、市场对会计计量的影响都能够通过公允价值形象直接地反映出来,各个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也能够通过公允价值计算直接地反映出来。风险计算是非常敏感的一件工作,所以要求金融会计行业的所有人员尽可能地保证工作的透明度,有足够的说服力来完成工作。虽然公允价值有很多优势,并且也是众多企业的优先选择项目,但是很多时候无法直接获取,通过中间机构进行验证和评估之后,无形之中就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还有可能产生的弊端就是一旦出现滥用公允的情况,就会给企业和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危害。

  3.金融资产减值确认。原来的计提减值准备是短期的贷款,直到慢慢转变成长期的投资,再到扩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项目的加入。按照规定计提方式是固定资产折旧的常用形式,当然也可以直接收回金额,就可以当作当期减值计入当期的损益。

  通过将新准则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做出具体分析,就要对金融企业即将展开的具体应用措施进行探讨。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探讨,一是构建高素质人才队伍;二是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三是积极开展同行业交流与合作。

  1.构建高素质人才队伍。金融企业需要构建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加自身的软实力竞争力,首先要做的就是日常加大对金融会计的人才培训,让这些可塑人才认真学习国际的金融准则,通过课程和自学的双管齐下,不断是自身的素质得到提高。当然不能只从会计计算方面提高能力,还应该培养他们对于风险的评估能力。

  2.深化改革,完善机制。目前的金融会计新准则以及推进实施了,但是并不是很完善,就需要企业不断完善自身的机制,不断发现问题。再加上有些企业还没有深入的改革自身的管理制度,所以更要加大力度。

  3.积极开展同行业交流与合作。互相之间的共同进步才能取得更大的胜利,所以金融企业可以开展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以及合作,吸取别人的经验,不断完善强大自身。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综上所述,之所以退出实施金融会计新准则的原因就是为了顺应市场的发展,整个世界的经济逐渐走向一体化,市场经济占全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因此打破传统金融会计准则的不合理之处,发展准则的优点是客观需求,更是必然的趋势。本文的分析仅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但不可否认的是,金融会计新准则的发行是整个金融行业的一座里程碑。

  [1]岳龙提.浅析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启示[J].商业会计,2014,(6):101-102.

  [2]万洪波,邓轶群.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金融业[J].西部论丛,2015,(2):4-5.

  [3]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61-62.

  [4]曲艳梅.关于公允价值评估技术的探讨[J].财会月刊,2011,(4):7-8.

  [5]董福军.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郑州学院学报,2010,(4):90-91.

  [6]李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相关探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4.

  1989年5月,招商银行在深圳率先获准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启我国离岸金融服务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离岸金融市场在深圳开始发育。1998年年底,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复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离岸业务,并同时允许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上海开始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尽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抱有极大的兴趣,但央行至今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上述四家银行能全面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我国“全面持牌中资银行”,负债规模在15亿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活动,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负债规模加总大约在15亿美元左右。除中资银行外,在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和部分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国内分行大多数以所谓“全球服务”的名义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通过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假设非居民存款相当于在岸外币存款的1/3,则离岸存款约有30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我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在60亿美元左右,已经是一个初具规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两地的新兴金融市场金融,不能不引起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

  离岸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有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简称IBC)、境外金融机构和一些政府组织。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跃的是非居民个人和IBC,这些个人和企业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其投资和贸易活动。离岸金融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了离岸金融的发展。

  无论IBC注册地和司法管辖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发起、设立和撤销手续简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司和机构均可发起成立IBC,且注册资本不须实付,没有行业准入限制,门槛极低。其二,运作和保有费用低廉。多数离岸注册地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IBC每年只需缴纳200~500美元的年费;其三,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隐形保护极好。多数离岸注册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严格保密股东、董事等商业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一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磁铁石”效应,吸引全球离岸公司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贸易活动。据商务部近两年的统计,在大陆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属处女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等地区,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国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极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亚洲最大的对外投资国。目前,上海和深圳两地对外投资和贸易活动比较活跃,占国内对外经济比重较大。对外投资需要相应的运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可以预见,以大陆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国居民为实际获利人的国际离岸公司将继续蓬勃发展。离岸商业运作这种客观趋势需要一个离岸金融市场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以上海、深圳为中心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也同样具有客观性。

  国际离岸商业运作的客观性决定了离岸金融服务的客观性。以我国为中心的国际离岸商业活动在选择金融服务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国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部门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以大陆为中心的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运作并从我国取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国际竞争重要的是争夺国际战略资源。除了石油资源、高新技术资源外,金融资源也是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之一。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廉价的国际金融资源源源不断流入美国,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金融资源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开放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业务,在形式上是居民开办非居民业务,实质上是一国如何利用非居民资源的问题。在适当承担风险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钱去赚国内外的钱,这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种挑战。被吸引到中国投资的境外资金和为国内所有但通过各种方式游离于国外的资金,没有理由不纳入我国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否则是对稀缺资源的浪费。我们应该允许境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资机构开办离岸业务,鼓励离岸金融创新,利用这些国际金融资源为我国经济增长服务。因此,监管部门应将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作为一种战略来研究和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在政策上忽视该项战略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当务之急是加紧研究鼓励和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办离岸业务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有条件发展成区域金融中心甚至国际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时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发展。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按长期形成的惯例运作,熟悉、掌握和顺应这些国际惯例是开办离岸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变迁过程看,其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监管上逃避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龙八国际、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管制与放松是离岸市场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二者的关系形成了这样一个理论:任何管制都会引发一种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会产生一个自由的离岸市场。任何试图将离岸市场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将被实践证明不切实际或得不到预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场制度下,可以理解对离岸业务的税收、外汇、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态度,但试图沿用在岸思维,将离岸国际商业公司和离岸金融业务纳入在岸统一管制的做法将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二是在业务上实行自由化经营。世界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没有一个有法律意义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基本规则是自由竞争,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务方面,市场相关方拥有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市场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创新出并销售相应的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且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等在内的整个过程均按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执行。可见,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现,如严格审批和审查离岸金融产品和业务,将导致新一轮产品创新规避监管,循环往复的猫鼠游戏将使离岸金融运行成本增加。

  五、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比较适宜的选择是从内外严格分离型或隔离型适时向适度渗透型变迁

  监管模式的不同会导致运作模式的不同。我们按下表对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市场及其相应监管模式进行了分类:

  “内外一体型”的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最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事实上是要求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但目前的中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的开放还没有时间表,这种模式显然不能立即在中国实施。

  “内外分离型”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离岸与在岸资金严禁自由往来,是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的一种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隔离型”监管,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分切”式、“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着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仅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从实践角度看,根据商务部有关课题分析,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亿~5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一直是外管部门经常性任务。在我国,相当部分的资本外逃在实质上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不一定通过监管范围内的离岸账户,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隐身)。因此,我国现行的内外严格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讨。

  资本逐利本性决定其规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机会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场。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目的地的资金收益能够满足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资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国市场,为我国经济服务。最近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出现大量资本又潜回国内的现象,充分说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样可以适用于离岸国际流动资本的监管。如果我们采取“适度渗透”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按照“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理念,采用“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应该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账户就应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满足国内需求时,我们可以适当放开境外居民在本国存款(OUTIN)的账户交易,将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我们的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存在强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时,我们应该放开本国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离岸金融监管问题不可回避。我们认为,离岸业务除了要纳入相关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管外,注册地宗主国应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的监管。我们建议,我国对离岸业务的监管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银行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将所有实际正在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合资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如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牌照的机构应勒令停止从事离岸业务。要疏理政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应成为公平监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应为当前外管重点,同时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要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要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要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本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等问题。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2.宋亮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地理分布、竞争态势及启示,福建金融,1997.2

  5.梅新育: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商务部研究院课题,2004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者一般通过在活跃市场上购买或者出售具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资产来赚取差价。从而投资者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一般可以总结为在持有一段金融资产后,出售该资产,利用市场的差价来赚取差价。要辨别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是否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应满足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持有金融资产的时间的是短期的,在初始购买的时候,就有意图要利用市价的变动来出售赚取相应的差价。第二个特征: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取得。且其存在于活跃的市场中。第三个特征: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的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利润表的损益项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顾名思义,它是指某一投资者将一种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且这个投资者具有能力和目标将这个固定的投资额持有至到期。若一旦在初始确认时候,这个金融资产就被认定为了除持有至到期投资之外的其他资产,那么这个资产就一定不能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同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其账上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意图和能力进行从新的评价。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一般指的是在初始取得时候就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种资产的判定有四个特征。第一个特征:该金融资产可以是非金融衍生工具。第二个特征: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取得。且其存在于活跃的市场中。第三个特征: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投资者持有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出售获得相应的利润。第四个特征: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表的项目。

  (四)应收账款和贷款 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和贷款一般在市场上找不到报价。且其到期收到的金额是可以确定。应收账款和贷款仅仅指非金融衍生资产。若一旦在初始确认时候,这个金融资产就被认定为了其他金融资产,那么这个资产就一定不能再划分为应收账款和贷款。若不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级别降低,而使得其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难以收回,那么这种非衍生金融资产就不能划分为应收账款和贷款。

  (一)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企业业主与经纪人之间所获取的信息不一致。企业的管理者往往追求其自身利益的价值最大化,而忽略其公司的价值最大化。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公司可能收到了损失,这也就是成本。成本也可以认为就是契约成本。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要降低这种契约成本。根据契约理论和金融资产类型的选择上存在的关系,我国对金融资产类型的选择上主要从契约理论的二个方面进行说明和研究。第一种就是所谓的债务契约。主要是指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股东的利益需求跟债权人的利益需求是有所不同的,债权人一般比较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要看企业是否有能力支付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比较关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同时关注企业的资金的流动性或获利性。债权人没有办法直接监督企业股东的行为。而只能通过和公司签订一些债务协议,来约束到公司的股东。当股东没有按照债务协议的约定进行活动,那么债权人可以同过调高相应的借款利息率来增加其借款的成本。或者通过一些约束性条款,来对股东使用资金的范围进行限制和规范。从而债务协议从一定层面承担着间接约束股东的作用。所以,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是通过债务协议来体现的。这种关系要对会计计量的稳健性产生一定的要求。一个企业若会计处理具有稳健性,可以对股东的行为进行制约,使得债权人可以透过相应的会计资料来了解企业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成本,最终达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第二种契约就是企业的管理者契约。企业的管理者往往追求其自身利益的价值最大化,而忽略其公司的价值最大化。使得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也存在利益的不一致。从而产生一定的冲突。为了减少这个冲突,那么公司的激励机制就必须要设置。这个激励机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激励管理者的行为,从而使其目标朝着公司的目标的发展。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激励理论。但是由于企业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所获取的信息不完全一致。从而使得股东对管理者的激励没有达到减少其成本,反而可能会使得管理者自身的利益加大。主要是因为这种激励一般是股权和股票的期权激励。因此,会计的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就会为解决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理论 由于企业在会计信息的选择上,不同的会计主体会根据其不同的利益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获取相应的会计信息。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在会计信息的背后,有不同的利益关系需求者。他们根据自己利益,选择相应的会计信息,这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后果理论。这些经过后果一般通过公司对金融资产类型的选择上来体现。因为不同金融资产,其最终在会计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不同,对企业的利润也不一样。若是上市公司,其股价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投资者这时就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自己的投资方式。为了使得企业在市场中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得到公众的认可,那么企业管理者必须根据企业的会计信息来选择为企业将来的发展和投资做出理性的决策。

  (一)金融资产类型的选择存在问题 投资者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一般可以总结为在持有一段金融资产后,出售该资产,利用市场的差价来赚取差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指的是在初始取得时候就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概念有相似之处,实务中两者区分还存在困难,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利用市场买卖的差价来赚取差价,获得相应的利润 ,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也是在购买后,某一时间出售来获得利润,两者有相似之处;第二,根据现在会计准则,很难判断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需要持有多长的时间。所以其可以在短期内出售或者长期持有再出售。同时交易性的金融资产的持有时间也只是说是短期,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第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发行期限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进行说明。如果企业在本来打算购买或者出售某个股票,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导致这个股票的价格上下波动,由此该企业可能暂时不会购买或者出售这个股票。

  (二)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过程复杂难懂 依据所得税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税法是不认可的,税法只认可购买金融资产的成本。而会计在处理上则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由此,税法和会计的计税基础就会不一致,那么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在期末进行所得税核算的时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要进行调整和计算的,会计的会计处理就显得比较复杂。另外,金融衍生工具也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去处理,这时候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复杂性,并且其也可能是一种未实现契约。与非融衍生工具形成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其会计处理更加的复杂。

  (三)会计处理方法可能提供错误的信息 在上市公司中,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时候,可以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两种资产的计量方法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利润表的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表的项目。

  (一)初始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的取得中,要注意支付对价中包含的交易费用和已宣告但尚未发现的股利的处理。对于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与已宣告但尚未发现的股利,应单独计入“应收股利”来反映。在公司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间,其受到的现金股利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来进行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是将手续费和资产成本一并作为入账价值处理。其他初始计量同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后续计量 在初始计量之后,在后期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期间还会出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两者的区别为(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利润表的损益。(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表的项目。但是可能要计提减值准备。

  (三)金融资产减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准则的规定不存在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则存在减值的可能。当公允价值下跌时候,应贷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当公允价值持续下跌时候,就应根据最新的公允价值与初始成本之间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而原来已将计入资本公积的那一部分公允价值下降,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剩下的一部分减值损失,应减少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以后公允价值一旦上升,原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余额应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来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冲减当期的损益。

  (一)统一为一种资产进行计量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定程度存在难以区分的问题,因为为了企业的大部分人都能看懂其处理方法,可以把企业金融资产都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处理。这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简单,通俗。不同的人员都能快速理解到企业的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且也方便了企业的管理层了解企业的动态,快速的做出相应的决策。

  (二)将交易性金融资产范围变窄 由于我国的银行和多数的企业都很少涉及衍生工具的交易,另外,我国的衍生工具跟欧美国家比,其起步较晚,很多衍生工具的交易制度还不完善。并且在目前,我国在金融资产的会计操作时候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会计体统,只有套期工具有相应的准则进行规范,而其他衍生工具也只是很笼统的归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又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定程度存在难以区分的问题。所以应把衍生工具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剥离出去。这样就可以降低会计的处理难度,加大会计处理的效率。

  (三)初始成本的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的取得中,准则规定,若成本中含有交易费用。这个交易费用应单独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是将手续费和资产成本一并作为入账价值处理。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尚有不足之处。这样作并不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这是因为“投资收益“这个科目一般应反映企业投资金融资产的收益或者损失。而不能把手续费冲减投资收益,所以建议把交易费用一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四)完善金融资产的准则 在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中,我国的(非)金融衍生资产的业务将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但是,我国现有的一些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已经不能满足现有金融资产的快速发展。在实务中,我国对金融资产的计量和披露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准则并不规范。由此,我国应在经济的发展中,完善相应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并可以吸取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准则改革经验。依照我国特有的国情和体制,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的一套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准则完善,将会对我国的金融资产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产生积极的作用。

  金融监管指的是为了保证金融业的发展能够对经济起到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减少各经济行为中的负面影响,从而做出的一系列规范措施和专业化的金融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①对金融市场现存的一些规章制度如市场利率、市场融资、市场准入条件等进行监管;②对现有金融机构的设立过程及相关业务(如外汇业务、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并对其(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业务进行监管;③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的结算进行监管;④对黄金的进出口、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一系列活动的监管;⑤对保险行业、信托行业以及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金融行业市场环境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首先,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在激烈的国内外金融市场中,各金融机构都在积极寻求和采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求取得较好的创新效果。与此同时许多创新又存在着一定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再加上金融风险的外部性特征,也突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政府应当在积极引导与推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同龙八国际时,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其次,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化市场的竞争之下,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只有充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和发展需求。

  1.监管手段、方式落后,监管范围不足。我国金融行业起步较晚,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与合规性监管。但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技术在金融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为相关业务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也使得市场的风险比过去提高了许多,而相应的建立在传统业务上的监管模式和手段势必会有落伍的问题存在。另外,现有的金融监管范围也存在严重不足之处。例如,只重视金融市场的准入业务流程,而对退出市场的过程则比较轻视;只重视传统国有银行监管,而忽略其它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只重视传统的表内业务,而忽视创新业务和表外业务等,这些都是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金融业务的良性发展。

  2.金融业务缺乏创新。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业务方面之所以能够走在世界前列,其主要因素就在于金融机构敢于大胆创新和改革,其创新的手段和方式也非常多。但我国金融业务因传统的监管体制过于严厉的问题,使得各金融机构在发展中过多地表现出谨小慎微的一面,缺乏创新精神。例如,过去有分析指出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从2000年到2005年之间,其年净利息收入均占到年总收入的90%以上,这表明国有银行仍旧依靠着贷款利息来维持经营。虽然近年来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仍旧在80%左右,其业务创新不容乐观。

  3.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现阶段我国相关金融法律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传统的金融法律是在有形金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金融电子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这些法律表现出更多的是不适用和相关条款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仅使得现有的金融市场却是应有的约束力,各金融主体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而且也使得金融市场的运行出现非规范化问题,市场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和非公平交易,从而引发出一系列的欺诈行为、经济主体利益的损失等。

  1.拓宽现代化监管方式与手段。金融机构监管手段应积极寻求与计算机网络科技的结合,通过互联网实现非现场监管,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金融风险国内外预警指标系统,从而实现非现场监管的规范化与电子化。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还可以实现中央银行与保监会、证监会及其它监管机构和国内银行、证券机构等三方之间形成联网,从而对相关金融业务起到实时监控的目的。另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做好专业的网络信息人才力量储备,并通过创新和拓展业务监管范围,使得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够切实做到覆盖全局,保障各业务流程的安全龙八国际、顺畅进行,同时又不会制约业务的创新发展。

  2.促进金融创新,提高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促进金融创新,提高运行效率可从以下几点内容着手:①在现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基础之上,积极探索和开拓创新的经营模式,并努力寻求出由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进行转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②逐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③逐渐完善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体制和结构,实现资本市场、股票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等协调发展,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构建出良好的互动机制。④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的监管力度和效率,明确监管关系,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和国际监管协调能力,并随时注意国际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动向,为最终实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统一监管奠定扎实的基础。

  3.需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法。针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首先应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核心,加快现阶段的法律建设进程,务必尽快解决我国金融行业相关法规与国际惯例衔接不上的问题。其次,通过实际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补充、修改,进而达到逐步完善成一套切实可行、全面覆盖的监管法实施规程,从而提高现有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体的、全面系统的金融法律体系。另外,还需要尽快完善我国金融市场退出过程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如《金融机构撤销办法》、《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以及《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

  4.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金融监管人员是监管活动的主体,其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对于监管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为此,首先可通过一系列的形式来对监管人员的工作流程和业务素质进行规范化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讲课、论坛会等形式优化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为监管工作培养出综合性人才,使之能符合现代化金融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其次,金融监管行业应注重引进专业化高端人才,注重在工作中培养工作人员向着国际化监管方向发展。另外,还需要提高金融监管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在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求相关人员应努力维护监管工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并通过严格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来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在监管工作中出现和等问题。

  结语: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工作是和现阶段的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但在全球化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环境中,这样的监管力度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势必会存在着诸多的隐患。因此,为了能在未来的金融市场发展中有充分的风险应对措施和手段,相关的金融监管手段、法律法规、监管框架等内容都需要及时的予以完善,以便于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 段中庆.关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若干问题[J].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3(4)。

  伴随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业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运营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调规模经济(即扩大规模导致平均成本降低)、范围经济(即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及信息优势的大型金融企业组织——金融服务集团(Financial Service Conglomerate)成为金融发展中的热点。与此同时,这种大型金融组织所提倡的“一站式”(one-stop)多元化服务和多线式一体化机构安排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亟待消除的困扰。如何实现相应有效的金融监管成了以此热点为基础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是从剖析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入手,探寻其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这种定义虽普适性强但较笼统。从各国金融服务集团的现实情况而言,金融服务集团是指通过产权纽带或资金结合、人事结合、业务结合等方式所形成的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并具有整体功能的大型金融组织体系。一般而言,金融服务集团总是具有大型化、国际化、业务多元化、管理一体化等特点,具体分析大致在三个方面:

  排除隶属企业的金融服务集团(如GE金融服务集团),现存所有金融服务集团的组织结构集中在三种类型:(1)全能银行形式的德国模式。其特点为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实现各种金融业务的完全整合,银行被法律(《德国银行业务法》)允许从事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全能银行体现出一体化的业务部门系统,能够实现完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减少了信息搜寻成本和识别成本,有利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实现。(2)银行母公司形式的英国模式。其特点为母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子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业务可交叉销售但银行与非银行之间彼此分离,非银行收入回流银行母公司。这种模式既可保护银行不受子公司遭受问题时的影响,又可获得多样经营的优势。但因业务非完全整合在信息共享和协同效应方面有所缺失。(3)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美国模式。其特点为通过独立的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资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集团业务的一体化安排。这种模式下银行与非银行成为平等的组成,皆受制于控股公司,控股公司虽统领全局但对各子公司的资本投资责任却是有限的。

  可见,这三种典型的组织结构都是围绕一体化的机构设置要求进行的,所不同的是一体化程度的差别。其中,全能银行一体化程度最高,其完全整合的组织构造可以充分实现资本与信息共享,因而在成本方面最具优势,效率也最有可能实现最高。但它的潜在问题是,一旦某项业务失控,体系内风险传染也相当迅速,以致银行整体都脱离不了干系。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虽在资本和信息共享方面较全能银行有差距但因业务的各自独立,相互间风险的影响反而不大。不过在此前提下要想获得一体化的协同效应,对控股公司的管理能力要求很高。而对银行母子公司的形式而言,即便银行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严格区分,由于银行作为母公司故在某项非银行业务出现问题时所受影响仍然存在。三种形式的一体化结构都在试图实现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信息共享得到的协同效应,也似乎都无法回避作为同一个有机整体所应承受的共同风险和压力。此外,这三种形式的一体化安排多通过兼并或收购来实现,因此,由兼并和收购所带来的在业务、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差异与问题也对它们的一体化运行及相应的金融监管发生一些影响。

  多元化经营战略是金融服务集团的必然选择,它的实现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许多金融服务集团采取兼并或收购具有经营特色的金融机构来完成整合。以美国信孚银行为例,1980年在其全部的收入来源中有75%是利息收入,而随着美国金融监管的放松,它开始了全方位多元化的战略调整,到1993年它的收入来源中只有25%是利息收入而75%是其他收入。也正是其多元化的业务特色,成为德意志银行愿意耗资100 多亿美元兼并它的理由。可以说,一旦金融服务集团的组织结构确立下来,多元化经营战略就好像嵌入其中的磁石,不断吸收和筛选符合本集团利益的各种金融业务,最终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实现协同效应。

  多元化经营战略由于兼顾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公司业务等多种业务,而各种金融业务部门的相关利益主体存在结构性差异,因此在各种金融业务的互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利益冲突。Edwards F.R.(1979)指出,只要存在两种或更多的利益,在牺牲一个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另一个利益时,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可见,利益冲突在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服务集团内有着天然滋生的条件。除此之外,多元化经营战略还可能带来经济势力的集中。多元化金融集团设有各种金融业务单位或子公司,同时还是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如德国的全能银行)。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必然使金融监管者和市场竞争者担心出现势力集中和垄断问题。

  金融服务集团的内部管理呈现双层多线式特点,双层是指集团一级的一体化安排和协调工作以及子公司或分部门一级的利润管理,多线是指从集团价值获得的各方面所展开的管理活动,涉及到人力资本整合、基础设施整合、技术整合。信息整合、风险整合、业务整合及市场拓展和研发等等。双层多线式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形成管理合力,促进集团协同效应的实现,以获得集团价值的最大增殖。由于金融服务集团结构复杂、业务广泛且多跨国界经营,实际运营中的双层多线式管理并不像所描述的那样清晰。因为集团一方面追求业务多元化,另一方面又强调集团一体化,这两者之问存在很难调和的矛盾。比如其所辖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子公司各自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文化,而金融服务集团所希望获得的协同效应只有在上述业务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和互补性情况下才能实现,这样的前提下协调起来谈何容易?倘若金融服务集团一味强调其所追求的协同效应,那么集团的内部交易就可能经常存在,这无疑会增加集团风险。

  金融服务集团的这些特点无疑使其在降低成本、信息共享、分散特定业务风险、扩大利润来源及增强竞争力方面具有优势,但大而全的企业形式也的确蕴涵着不少潜在的问题,对金融监管形成困扰。

  1.风险传染与信誉丧失可能引发“雪球效应”、“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金融安全由于金融集团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各组成之间存在有形或无形的联系,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提供证券。投资或担保活动等,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它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染。同时,如果金融集团内部的各种金融业务风险不是相互对冲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就可能具有叠加性(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子公司进行贷款,防止这些公司发生信用风险等)。这种风险的表现特征就是“雪球”效应,例如投资银行业务发生亏损时,集团公司为保持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或评级,就必须以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资金予以援助。而因为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是将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看作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将集团内部的各类金融机构视为独立的个体,即使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的“信心防火墙”。因而当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将会导致集团整体的形象、声誉和信用能力受到损害。风险传染和信誉丧失的后果可能使集团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下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破产。而金融业的易传染性又往往可能导致对一国乃至全球整体金融运行的“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性反应,对金融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因为管理系统的庞杂,集团内部子公司和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集团的组织和管理结构的复杂程度,都有可能导致管理透明度下降。不透明管理的金融集团会对金融监管者和那些希望评估集团真实风险状况的利益主体造成困难。比如集团可能将一些此类部门监管严格的业务转移到其他不受严格管制或根木不受制约的部门运作,监管部门所获的信息使其判断为零风险,但实际却存在较大的风险。又比如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集团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常用的形式是交叉持股和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这样会导致监管当局在对其资本充足性计算时产生对同笔资本的重复计算,得出不符实际的资本保证结果。

  利益冲突在金融服务集团内的表现可概括为:为支持证券价格,银行向第三方不谨慎地发放贷款;向商业银行证券部门,或者是金融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向证券部门直接发放贷款;通过银行证券部门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金融集团内部各部门通过合谋从经济上锁定客户,例如银行利用与企业的借贷关系向客户搭配销售其它金融产品,以提高融资成本或通过不再续定贷款限额要挟企业购买它所承销的证券;证券部门将未售出的证券打入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等等。以上种种表现所导致的风险不仅威胁集团安全也造成资源配置不当,严重后果显而易见。这些问题对金融监管提出极大的挑战:若管理太死人细,未免有干预微观金融运营之嫌,但若置之不理,资源利用不当及风险的危害又可能铸成大祸。

  金融服务集团由于规模大且跨业务领域或跨国界运营,在一国乃至全球金融运行中都占据重要地位,其所呈现的资源高度集中和势力强化倾向,在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当代,似乎更容易操作和实现。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崇尚市场自由、允许混业经营的前提下,对其可能诱发的垄断和风险传染,都应充满警惕。一方面监管在业务、范围上的放松仍会继续,另一方面加强各种业务监管的有效合作以获得对金融服务集团监管信息的整合以及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染,已成为各国监管当局的共识。

  金融服务集团往往因其在金融业中的重要影响,在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搏弈中会充分运用管理者“太大了不倒闭”(too big to fail )的潜在倾向,为获取高收益而敢于冒大风险。这种道德风险的强化趋向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如何能够消除金融服务集团的侥幸心理,既有对其过度冒险的惩处又不致造成对金融稳定的威胁,的确是金融监管的一大挑战。

  金融服务集团将是21世纪金融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其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一国乃至全球范围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运营特点,金融监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把握。

  首先,金融服务集团组织结构的形成最终取决于各个国家允许的业务经营范围的法律限制,对法律限制的取消应具谨慎态度。比如美国1998年花旗集团的组建是在当时分业体制下钻法律空子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政府批准时附加苛刻条件要求其在两年后出售保险公司股份,使其无法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直至1999年《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法律彻底拆除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限制,鼓励“联合经营”,从而使金融服务集团在美国的合法经营得以实现,花旗集团的联合经营也才得以追认。其次在金融监管体制的改进方面。比如为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英国于1997年10月对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正式建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龙八国际ial Services Authority )。该机构把原有的对各种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功能集于一身,对英国境内所有从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 1998 年6 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从而使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正式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符合金融发展的实情,促进了英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

  因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方法各有特色,分别监管有利于针对性管理,可以把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染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但在实践中,监管很难将其业务监管对象和其他集团成员隔离。因此,在坚持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强调不同业务监管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就十分重要。

  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方形成的联合论坛,发表了《多样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提出合作监管中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以避免传统监管部门之间搭便车心理造成的某些业务事实上无人监管。文件建议将母公司的监管机构或某主要公司的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承担最重要的监管责任。

  又因为金融服务集团常常通过兼并收购实施其跨国战略,而经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也使得各国门户开放成为必然,因此对金融服务集团的监管已不能简单归为国内管理。如何在促进竞争的前提下防止垄断和防范风险,多国监管的合作亦是不可或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审慎选择开放秩序的同时,必须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跨国经济特征,注意防止恶意收购和兼并,将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构建国际监管合作的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使它们能够评估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价值,获得集团管理者经营状况的有用信息,预见并防止金融势力过分集中、防范金融风险的国际扩散。

  3.通过监管机制要求在集团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以协调利益冲突

  以监管机制控制利益冲突就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或外部“防火墙”等方式,限制经理或股东利用潜在的利益冲突为本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就是要求在集团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银行等部门之问建立“防火墙”。为了发挥这种“防火墙”的作用,应当建立“防火墙”的法律法规及各种遵从规则和程序,并且要安排相应的遵从监管人员来监管对规则的遵从行动。但是,“防火墙”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以免失去了联合经营的“比较利益”。为改善“防火墙”设施的高成本与低效率的问题,可以考虑:一是以资本为基础进行监管,只允许那些资本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开展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通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对整个金融集团实行“合并监管”。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在大型金融集团经营失败时,及早得到处理,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体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常常出现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弱化其实际风险的可能。由于不同业务对资本充足的要求不同,如何确立安全性标准金融服务集团面临能否统一化要求的难题。有关监管当局和理论界人士先后提出了完全一体化,部分一体化和禁止内部交易等解决办法。许多监管部门倾向于像对待银行部门的监管那样,在一体化基础上对金融集团进行监管,这就意味着必须将金融集团的所有银行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合并在一起(扣除所有内部交易后的净财务数据),要求单一的最低偿付能力。比如澳大利亚谨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规定金融集团必须满足资本充足标准,确保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资本充足标准。同时,不允许在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重复利用资本,在计算被监管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时,必须扣除其它子公司在该子公司的资本权益,以及该被监管子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由各子公司的实际和名义剩余资本(超出最低资本限额规定的资本)构成的集团自由资本,必须大于零。

  透明度是金融集团的一个核心风险问题。一般来讲,监管者可以通过拒绝批准那些组织结构极其复杂,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的金融服务集团成立,从而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比较好的做法是监管者在批准集团成立的同时,要求集团的子公司必须是一个实体,不能作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注册。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监管者有权不发放或者撤消这家机构的经营执照。

  金融集团通常希望利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获得协同效应。但是由于这种联系非常复杂,它不仅会导致新的风险,也会导致集团不同部门通过内部交易进行风险传递和现金的转移。监管者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担心主要表现在:资本收入从监管对象不适当地转移;对集团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子公司的获利能力等产生负面影响;作为一种对监管的对冲,规避资本或其它监管方面的要求。联合论坛于1999年12月《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提出了5 条监管的指导原则,各国可以作为对内部交易监管的依据。

  为避免金融服务集团强化的道德风险,一国监管体制应在尽可能减少金融服务集团团破产导致的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不能姑息问题和一味援救。

  8.对监管定位进行前瞻性研究,适时进行监管体制由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型

  金融服务集团使金融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在此情况下,按照既定金融机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似乎成为一种趋势。所谓的功能监管,即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主要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和形式)。功能监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见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称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机构监管那样只能根据不同的个案作不同的处理。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发生变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能够灵活地适应不问的制度环境,对于多国监管合作来说也具有特殊的意义。

  2015年上半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达7000万户,这部分小企业形成了我国50%的税收、60%的国内生产总值、70%的发明专利及80%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寿命短,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特别是小企业,据统计近几年小企业平均寿命仅达2.5年,现将制约小企业生存的主要困难总结如下:

  (一)不符合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趋势,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小企业主要特征为低技术含量、低门槛、生产效率低、管理水平低下,无法适应规模化、集中化的要求;2.小企业大多以家族企业方式运作,自身经营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无法适应市场波动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易滋生内部财务问题;3.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淘汰行业或者产能过剩行业,本身不符合国家行业导向。

  (二)融资模式单一,财务负担重限制了自身发展空间。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固定资产缺乏,再加上财务管理较混乱,无法获取银行较高的信用评价,贷款资金获取较为困难。部分中小企业迫不得已选择各种社会融资方式,拉高了融资成本,给本身正常经营增加了负担,同时也限制了自身发展空间。

  (三)得不到社会资本及政府政策的有效支撑。社会资本本身具有逐利性,中小企业获取社会资本的途径大部分依靠民间借贷,高昂的融资成本极容易压垮企业正常经营。此外当前政府支持政策仍显不足,表现在一方面各项政策针对性不够强,未触及中小企业迫在眉睫的痛点,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引导性不足,单纯输血未解决企业自身造血能力弱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概念为客户不将真实情况告诉银行,而银行看不透客户的实际风险,就会使得信贷审查流程曲折,客户融资变得愈发困难。加之各行的的信贷机制注重对重资产的企业进行营销,而小微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的特点,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往往没有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可抵押资产,符合银行选择的客户范围就更加狭窄。

  2.部分银行信贷管理机制给小企业融资带来了压力。一方面由于小企业具有抵(质)押资产少、经营不稳定、信贷业务投入产出比较低的特点,各行在经营中更倾向于大中型企业贷款和项目,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另一方面,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信贷金融服务比较单一,随着经济发展,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也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有的银行未设定专门的小微企业信贷机构并配套相应的信贷政策,眉毛胡子一把抓,贷款审批权过于集中,程序较烦琐耗时较长,而小型企业对于流动资金需求具有小额、快速、频繁的特点,两者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度。

  3.小企业发展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确实给金融机构增加了信贷风险。大部分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为股东或总经理一言堂,没有完善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未形成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不够透明,经营不稳定,缺乏经营规划,给金融机构增加信贷风险的同时也给自身融资设立了拦路虎。

  从长远的观点看, 金融业在促进小企业发展中可以大有作为, 应当借鉴他国经验从政府引导、社会援助、企业自救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首先,政府层面应统筹出台各项金融政策,具体可以通过减免税收、降低利率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中小企业盈利能力,支持其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在具体税收减免政策上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实现国家对中小企业行业转型、产业升级的有效引导。央行应继续推进定向降准等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同时以政策引导的方式实实在在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解决其融资问题。此外,政府可借鉴国外成功模式,建立专业扶持机构、担保机构等对中小企业进行专项支持,同时加强引导工作,特别是行业信息、市场信息等方面,以协助中小企业应对愈加复杂的全球竞争态势。

  其次,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仅依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应充分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政府可尝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补贴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社会资本的参与一方面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股权方式壮大企业资本金,便于企业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可为中小企业引入更加先进的财务制度、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此外,政府可通过资本市场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当前新三板上市公司很大部分为优质的中小企业,成功的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扩充了企业资本,解决了发展的瓶颈问题。政府可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资本上市,通过市场选择的方式推进中小企业自身转型发展。

  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P2P网络借贷技术逐步趋向成熟,但是就目前的P2P借贷平台的运行现状而言,还存在着诸多法律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对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有效地约束网络借贷流程,并且加大对于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有效地保障公众的利益。

  P2P网络金融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近年来正在得到快速的发展,网贷之家《2016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2448家,相比2015年年底减少了985家,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维持逐级减少的走势,与2015年数量大幅增加呈现截然相反的情况。2016年全年新上线年第四季度仅新上线年全年新上线家,可见网贷行业已经从“野蛮发展”阶段迈向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P2P网络金融借贷与传统的银行贷款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也不完全相同。从本质上来说,P2P网络金融借贷是一种金融创新模式,由于其完全以互联网为平台,因此在目前的发展中对于计算机、网络具有较高的依赖性。现在的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具有较为简单的借款手续,贷款的成功率高,但贷款利率也相应较高。而P2P网络金融借贷之所以能够得到快速的发展,也正因为其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更高的利益。不过,在P2P网络金融借贷的发展当中,很多家P2P网贷平台接二连三地出现诸如提现困难甚至跑路的问题。

  P2P平台以居间合同关系为发展核心,以促成借贷双方交易为发展目标。这一平台能够为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催促还款、条件审核、资金划拨以及信用等级评价等服务,三者构成居间合同关系。P2P平台不直接参与贷款合同制定,只是为其提供机会和相关服务,该平台以中介机构、居间人等形式普遍存在。

  部分P2P平台为借款人提供本金以及利息保证时,以自身资金作为供应资金资源,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该平台会为其代还,并且代还之日即债权成立之时,在此期间,担保合同关系由此产生。该平台担保本金及利息时,代表着中介功能和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促成了一定的居间加担保合同关系。

  国外学术界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证券机构,而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则是将其归纳为准金融机构,但无论如何ζ教进行定性,也无论平台在此过程中担任什么角色,P2P网络借贷中最基础的法律关系仍是借贷合同关系。其与传统民间借贷所不同的是借贷过程中,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现如今,P2P平台中金融欺诈、携款潜逃等现象多次发生,并且该现象影响了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和借款信心。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是因为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资金交接时,中间需经指定账户转接。P2P平台负责开通中间指定账户,它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资金监管和周转功能。目前,主要负责中间账户资金支配的是P2P平台,如果对中间账户监管不及时、不全面,极易出现资金丢失以及欺诈等现象。

  P2P平台针对借款人以及出借人进行身份信息确认时,需要双方提供真实的职业信息、住址信息、电话信息、缴费记录、工作信息以及财产证明等。平台掌握信息的同时,也相应地带来了信息安全风险。现实社会中,经常发生P2P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等事件,并且信息泄露后被不法分子获取、应用,对个人造成一定损失。除此之外,P2P平台保密工作不到位,或者保密技术不高级,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借款人利用P2P平台向不同的出借人进行资金汇聚,因此,它存在一定的集资性质。网络环境中存在的借贷行为没有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再加上外部环境监管不到位,不法分子经常打着网络借贷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融资、拓展业务。传统参与借贷行为的人数较少,尚不具备集资性质,现如今,借贷形式多样、交易方式多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进行还款时,信用担保风险随之产生。利用P2P平台实施借款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小型企业、个体户、工薪阶层等,这些借款对象多数是被正规金融机构淘汰的用户,这类借贷者的信用能力较低。同时,P2P平台未接入央行管理的征信体系,在此情况下,P2P平台为其作担保,当发生担保风险时,部分平台会因无法承担而倒闭。另外,许多小规模和监管不严的P2P平台,银行并未对其进行资金托管,部分网贷平台创办的初衷便是为了诈骗,通过发假标自融,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等方式实施欺诈,“淘金贷”“天使计划”等恶性诈骗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虽然P2P平台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该平台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这就导致监管主体缺失。时至今日也未采取相关措施对P2P平台直接进行监管。为此,我国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通过体系约束,减少非法集资、跑路以及金融诈骗等行为发生,促进P2P平台稳健运行。我们可以适当地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借鉴,学习先进的监管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规范P2P平台的发展,如定期向公众提供P2P平台工作报告、全面监管P2P平台的运营活动等。

  现如今,第三方平台是借贷资金的主要管理者,借款人和出借人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资金活动,于是对该平台的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极为必要。第三方资金托管是指资金流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而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平台自身不参与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动,银行或第三方托管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直接管理投资资金的去向和用途,这些投资资金只能用于指定标的的投资。

搜索